申請條件
一、貸款對象
1.負責人或出資人須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中華民國之國民
2.受過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至少二十小時,
3.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機構提出申請。
4.申請者與其配偶兩者信用都必須正常,無違法背信、無信用不良記錄,無用票者可。
5. 事業體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二、貸款額度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申請所需之各項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貸款額度最高為二百萬元。
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三百萬元。
四、貸款期限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 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 最長三年。
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五、貸款利率
本項貸款利率最高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
上限,機動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