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公私法人團體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中企(八八)一字第五九六九號函發布 

 

一、為以補助方式鼓勵公私法人團體,主動辦理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要件之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自發性辦理之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

  (二)不屬於本處當年度施政計畫中之委辦計畫實施之活動。

  (三)與本處業務方針性質相符之活動。

  (四)屬本處已通過預算編列有補助經費之業務範圍內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如下:

  (一)相互合作之推動。

  (二)人才之培育。

  (三)中小企業之國際化交流。

  (四)中小企業有關之國內外研討會。

  (五)其他關中小企業之創新或健全發展事項。

 

四、本要點所補助對象為非營利之本國公私法人團體。

 

五、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依本處專業計畫預算編列執行標準編列;補助

  活動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差旅費。

  (三)業務費。

  (四)其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惟不包括管理費)

 

六、每一補助案件之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得依

  活動性質經「補助活動審查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數,明訂於補助活

  動申請須知。

 

七、申請補助,應備下列資料,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案件補助款未達五十萬元者,為提工作計畫書,經費明

     細表(含其他機關補助款),並說明補助款補助事項及運用情形

     。

  (二)申請補助款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預期成效。

     4.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5.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6.經費預算及自籌配合款(含其他機關補助款)。

     7.以往執行成果。

 

八、申請補助案件應由主辦組室就計畫內容、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進行初審

  通過後,再由主辦組室召開「本處補助活動審查委員會」,由本處副處

  長(或主任秘書)擔任主席,專家學者及各組室主管為委員,就計畫內

  容及補助金額進行複審(全額補助案件需有全體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上同意方得通過),複審通過後,陳請處長核定。但申

  請補助金額五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由主辦組室初核後會簽政風室、會

  計室後陳報處長核定。

 

九、受補助團體應依法令本處同意函規定項目執行及有效運用,如有違反,

  本得收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加計利息,受補助團體不得異議。

 

十、受補助法人團體對本處撥付之補助款項,應設明細帳處理,專款專用,

  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團體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

  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定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

  機關及本處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助團體,應予配合

  ,不得拒絕。但領受公款補助之公私法人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

  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

  由本處核轉各該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經本

  處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同一補助案件同時受其他機關經費補助者,受補助法人團體應於計畫書

  送審時製作收入來源明細表,並應於結案時檢具收支明細表、領據及支

  出分攤表等送本處核銷。

  補助案件之審計查核,除本要點規定外,適用相關之法令規定。  

 

十一、有關本要點之補助活動申請須知,由本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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