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二期)(開發基金) |
對象 |
國內公民營企業 |
用途 |
一、公民營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交通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下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1.高效率省能設備。2.汽電共生設備。3.能源回收設備。4.省能監控設備。5.移轉尖峰用電設備。6.其他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及省能製程系統。二、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計畫。 |
貸款額度 |
本貸款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申請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八成,申貸總額度不得超過四億元。 |
期限 |
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三年)。 |
利率 |
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二•四五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
償還辦法 |
利息按月計收。 |
經理銀行 |
交通銀行(02)23613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2)25597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