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對象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二、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因遭受颱風、水災、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致營業場所、廠房、商品、原物料、在製品等受損毀,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者或經銀行調查屬實者。

貸款額度

一、依受災復工營業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由承貸銀行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二、每一申貸企業累計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

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貸款:1. 重置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三年。2.修建廠房、營業場所: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期三年。3.重置機器設備、修復廠房或營業場所: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二年。4.修復機器設備、營業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寬限期一年。二、復舊週轉性支出貸款:購買原料、物料、商品等所需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寬限期六個月。 

利率

本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二•五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必要時承貸銀行得報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同意調整。 

經理銀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策規劃組(02)236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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